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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6]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36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6]85号        2016.8.11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照《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本))》执行”。

    对比2016版《目录》和2011版《目录》,多处进行了调整,比如在原产业目录“二十六、科技服务业”5项的基础上,增加“6.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试验基地建设。”

    再比如,在原产业目录“二十七、商务服务业”7项的基础上,增加第8项,将经济、管理、会计、法律、税务、鉴证(含审计服务)等咨询与服务纳入进来。

    发布上述文件的背景是,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颁发《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明确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华税律师提示,享受该“五免”政策,需要满足两大核心条件:第一,新设企业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第二,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鉴于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的涉税法律风险明显增加,华税律师建议,争取前述“五免”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筹划:

    (一)合理搭建股权及税务架构;

    (二)与投资地签好投资协议,明确税收优惠享受方式及相关权利义务;

    (三)全面、审慎、规范、准确准备所有税务优惠备案材料,按照要求提交;

    (四)签好商业合同,清晰界定收入性质,关注涉税条款;

    (五)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带来的潜在行政、刑事等法律风险。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精神,现就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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